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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资产评估法规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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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放开相关服务价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的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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