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黑龙江省邮政公司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和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3)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2中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5%;附件3中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三、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月将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4),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四、以上单位发生汇总纳税以外其他应税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 浙国税流[2007] 2007/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 浙财税政[2016] 2016/5/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灵感之茶 琼税发[2021]34 2021/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3] 2003/10/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渝地税发[2008] 2008/1/1
内蒙古自治区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金融业总分 2016/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 川国税发[2014] 2014/7/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 青财税[2014]12 2014/6/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汇总 浙国税流[2006] 2006/10/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汇总 浙国税流[2007] 2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