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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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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过渡税收优惠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备案类和报批类税收优惠。财税[2013]106号所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第二条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属于报批类。
  (二)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见附件1)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备案或认定审批手续。
  二、销售额扣减项目备案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2.下列资质证明材料之一:
  (1)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提供上款规定的应税服务后,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的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见附件3),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三、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方以此作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承租方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办理出售资产不征税备案登记。承租方应于出售资产次月申报期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备案登记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在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按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金额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如纳税人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其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应税普通发票,其服务收入部分可以选择开具应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快递业务
  (一)收入划分及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函件、包裹运送服务应根据运送范围不同分为同城运送服务和异地运送服务。同城是指同一市区(不含县)。提供同城运送服务从寄件人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收派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异地运送服务从寄件人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区分为收派服务销售额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收派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因提供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取得的收入,税率6%;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函件和包裹在异地集散中心间运送服务取得的收入,税率11%,无论该运送服务是否由纳税人直接提供。
  纳税人提供派送服务从异地其他纳税人处取得的收入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额确定方法
  提供异地运送服务从寄件人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收派服务销售额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
  1.收派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收派服务收入比例÷(1+6%)
  收派服务收入比例=上年度收派服务成本÷(上年度收派服务成本+上年度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2.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通运输服务收入比例÷(1+11%)
  交通运输服务收入比例=上年度交通运输服务成本÷(上年度收派服务成本+上年度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纳税人应准确核算收派服务成本和交通运输服务成本,核算不清或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其成本进行核定。
  六、邮政企业代办速递业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寄件人索取增值税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邮政企业应按照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收派服务收入比例计算收派服务销售额,向寄件人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收入比例计算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向寄件人开具11%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3]1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3.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4.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备案登记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相关附件: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doc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备案登记表.xls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doc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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