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4-20
实施时间: 2015-4-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5年4月20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办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自贸试验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厦门、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境外投资者对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对于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领导。
  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自贸试验区厦门、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加强领导,并加强对案件集中受理和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相关推进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片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分别由片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省人民政府、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厦门、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分别由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片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厦门、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分别告知其可以向厦门、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八条 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向片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条 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制度,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办案能力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片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 冀政办字[2023] 2023/8/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广西 桂市监规[2023] 2023/9/26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川工商发[2015] 2015/8/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沪税函[2020]2号 2020/1/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 云政发[2022]20 2022/4/6
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 国函[2020]88号 2020/6/18
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 国函[2024]168号 2024/11/8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 国函[2025]68号 2025/7/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沪经信规[2025] 2025/3/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 闽价检[2015]13 2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