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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向经信领域协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经信法规[2015]1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4-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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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经信领域各省级协会,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号)要求,进一步加快经信职能转变,激发全省经信领域协会(以下简称经信协会)活力,加大购买经信协会服务力度,现就全省经信部门向经信协会购买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改革创新、应购尽购,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在推进向经信协会购买服务中做好“三个着力”,即着力转变经信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凡是适合由经信协会提供的服务,尽可能向经信协会购买服务;着力推动经信协会做优做强,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凡是具备承接能力的协会,尽可能积极参与购买服务;着力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经信协会服务制度,尽可能培育形成一批作用发挥明显、服务提供高效的优秀经信协会。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购买内容。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内容主要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协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类、业务服务类、咨询服务类、专项服务类项目。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逐步让经信协会承担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部分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应当由经信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经信协会承担的,以及不属于经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经信协会购买。
  (二)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作为承接主体的经信协会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竞争,以省经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其年度评价为A类等级和纳入省民政厅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经信协会,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经信部门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各级经信部门也要根据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对业务主管的协会开展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快制订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经信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度)》,制订《全省经信部门购买经信领域协会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度)》。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购买经信协会服务项目纳入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级经信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年度购买经信协会服务指导目录,制订本部门具体实施目录。
  (四)不断完善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经信部门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规范化流程,已纳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度)》的服务项目,按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服务项目,按照本部门制订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经信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经信协会签订合同,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经信协会也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的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切实提升购买绩效。经信部门应加强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绩效管理,探索建立由经信部门、经信协会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对外公布,并作为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年度检查和今后确定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经信协会的服务评价结果将通报省民政厅,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将重点推荐纳入省民政厅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各级经信部门也应及时将评价结果通报相应协会登记管理权限的民政部门,择优推荐纳入相应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编制的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购买经信协会服务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将购买协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序实施,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服务项目先行实施,边改革、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加快形成一批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典型案例。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经信协会服务资金规范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要严格落实政社分开,做到场所分设、职能明确、资产分开、财务独立、人员分离,严禁协会成为“二政府”。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服务评价结果作为经信协会的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统一纳入全省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购买经信协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典型案例,逐步营造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经信部门购买服务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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