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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5]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5
实施时间: 2015-4-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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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加大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结转结余资金动态监控,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从2015年起,确保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占支出比重不超过9%,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监督检查,规范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制度办法,建立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不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不含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
  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如2012年预算资金,至2014年底仍未用完的,在办理2014年结转时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以此类推,下同)。
  2.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结转未满两年的,可按原用途继续结转使用;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3.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结转未超过两年,但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结转资金中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应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预算除参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办法管理外,对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含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上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1.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2.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如作为2014年底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015年和2016年两个年度内使用完毕,其他年度以此类推,下同)。
  3.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按原定用途安排使用;确需调整的,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4.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报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1.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收回的资金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2.部门预算结转未超过两年,但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结转资金中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部分资金,可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3.部门预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必须在预算安排当年使用完毕,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结余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除当年12月份安排的资金允许结转外)。
  财政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好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
  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支出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地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底年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16年底之前逐步撤销。2014年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级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借出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七)加强收入缴库管理。
  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
  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切实盘活使用财政资金。
  各级政府对于盘活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周转金,要尽快安排使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支出或用于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完善预算编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细化编制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转移支付细分到具体地区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从2015年起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高预算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教育、水利、交通、科技、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全面推行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提前一年或更早筛选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细化预算项目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提高预算编制精准度。对于编入预算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就能实际使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十一)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及时批复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下达。加快资金审核,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硬化预算约束,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加强资金运行监控,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以及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要及时调整用于其他急需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1.完善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完善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建立预算编制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衔接的机制。根据预算执行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建立各地区、各部门预算安排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相衔接的机制,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减少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对控制结余结转规模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3.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跟踪监控本级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财预[2015〕15号文的要求和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将每季度本级财政存量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分季度填报执行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督查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督促检查,对于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资金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或约谈。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我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履行职责,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标准、严要求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统筹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起牵头组织和协调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资金承担监管和清理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要正确处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关系,严格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及规程,对应收回的结余资金严格依法依规收回预算统筹,对于符合结转规定的资金予以安排结转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安全高效,切实提高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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