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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公告[2015]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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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该事项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5月9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021-68811782,电子邮箱:listing@。
  附件:
  1.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1.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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