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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4]1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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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以下简称“阶梯水价”),落实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合理补偿供水新增成本,适当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促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经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经南昌市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14〕85号),并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意,现将《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接文后,请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积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我市目前四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经营用水、特种用水)调整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5:5。
  实行阶梯水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阶梯水价方案为:
  1.阶梯水价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2.居民户5人以下,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
  3. 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4.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2015年12月底之前)仍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从2016年1月1日起,仍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2元/吨,即1.60元/吨。
  5.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2元/吨,即1.60元/吨。
  6.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7.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按照现行的《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实行超定额加价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
  (2)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
  (3)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
  (4)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
  水价调整方案
  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为1.18元,上调0.40元(含水资源费),一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8元/吨,调整前后的具体用水价格对比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调整前用水类别

调整前水价

调整后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

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1.18

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三级级差:1:1.5:3

一级用水

1.58

二级用水

2.37

三级用水

4.74

合表用户

1.60

二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用水)

1.45

二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

2.37

三类

非居民经营用水

1.65

四类

特种行业用水

6.00

三类

特种用水

7.90

  水价调整后,污水处理费政策仍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洪价行字[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种用水行业范围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精神,高档洗浴(足浴)、桑拿、SPA馆(水疗)、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按调整后的特种用水价格执行。
  普通美容美发店、普通洗浴(足浴),经营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含)且年平均月用水量不超过30吨(含)的,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经营面积超过25平方米或年平均月用水量超过30吨的,按特种用水价格执行。
  综合保障措施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本次对南昌市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此次调价后新增每月每户补贴5元,加上2009年水价调整的补贴每月每户2元,每月每户合计补贴7元。资金由供水企业承担,由市民政局、市政控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加强水价改革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调价收入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确保调价收入按规范使用。二是加强对供水行业成本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并结合成本监审,进一步对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约束。三是不断提升供水行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完善24小时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执行时间
  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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