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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组织收费及票据领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民字[2014]10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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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组织收费及票据领用管理行为,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市级社会组织收费及票据领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级社会组织收费管理
  市级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外),其收费主要为社会团体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拨款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市级社会组织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
  (一)社会团体会费。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各社会团体应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会。
  (二)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社会组织应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且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社会组织可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并收取有关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二、加强市级社会组织票据管理
  社会组织的票据购领、使用、核销制度如下:
  (一)会费收据。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会费收据仅限用于各社会团体按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会费收据购领程序:1、2015年1月1日前,凭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社团制定的会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及《社团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办《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用会费收据。2、从2015年1月1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无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也不再填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申请表》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社团制定的会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及《社团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财政部门申办《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用会费收据。3、收取的会费收入应全部缴入规定的财政专户,会费收据使用完后,票据领用单位须先在财政部门将已使用或作废的会费收据进行核销再领用新的会费收据。
  (二)捐赠收据。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捐赠收据),捐赠收据仅用于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
  捐赠收据购领程序:1、社会组织应在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前,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及捐赠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报民政部门审核;2、持民政部门的审核材料,到财政部门申请代开捐赠收据。3、接受的捐赠收入直接进入社会组织自己的账户,相关捐赠收据的核销工作由财政部门完成。
  (三)学费收据和医疗收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市级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收取相关费用时,可到财政部门分别申请领用《江西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系列医疗专门票据和《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医疗收据和学费收据购领程序:1、凭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教育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财政部门申办《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用相关收据。2、收取的医疗收费和学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收据使用完后,票据领用单位须先在财政部门将已使用或作废的收据进行核销再领用新的收据。
  (四)税务发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社会组织接受有关部门的拨款和资助,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三、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的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内部分配。
  (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财会制度,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可委托代理记账。
  (三)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每年接受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票据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领用捐赠收据的社会组织、每年收取会费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还必须报送由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凡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按照规定停供票据或收回票据,并限期整改纠正,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本地区社会组织收费及票据领用管理。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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