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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洪价商价字[2014]5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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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南昌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洪燃气字[2014]101号)收悉。经市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发改委备案同意,现将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维持3.2元/立方米。
  二、同意调整非居民类用气销售价格
  考虑到常规气与页岩气购进价格不同,你公司对非居民类用户(工、商业用户)要严格按照常规气指标量占75%、页岩气气量占25%的比例结算。
  (一)工业用常规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9元调整为4.1元,商业用常规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08元调整为4.1元,实行工业、商业用气同价。
  (二)非居民类用户(工业、商业)页岩气销售价格,由你公司与非居民用户协议定价,其协议价格由你公司报我局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请你公司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特此批复。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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