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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6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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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
  黑龙江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定于2013年6月1日启用,届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将按照升级后的打印软件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负责收缴销毁。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式样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为160×248mm(式样见附件)。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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