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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5]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1
实施时间: 2015-4-11
失效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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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提高审批效能,规范登记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就我省全面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省、市、县级工商、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人员、资金、设备、场地、制度等保障。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大众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标注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统一建设全省“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实行同步审批,共享网络审批信息。
  第七条 积极推进互联网网上申请、网上预审,方便申请人网上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方便申请人同时申办三证业务。
  第九条 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各部门实行档案共享、电子信息互认。
  第十条 实行形式审查。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一条 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核发“一证三号”的营业执照。
  各市、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登记窗口,统一受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申请,通过“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将电子档案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对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由综合登记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对当地政府没有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没有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参照以上程序由工商部门代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登记窗口职责。
  第十二条 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到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三证合一”业务操作细则由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印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冀政办发[2015]2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9-2
实施时间: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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