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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5]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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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以及年度分析报告。季度报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包括电子信息及纸质报表);年度报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在年度终了15日内上报(包括电子信息及纸质报表、分析报告)。
  其中,电子信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网络版“数据上报”功能报送;纸质报表和分析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加强年报分析工作。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特别对本区县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市财政局分析全市政府采购情况提供充分翔实的信息材料,确保政府采购分析报告客观、真实。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5号)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0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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