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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4-23
实施时间: 2015-5-11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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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上市公司85%的公告已实现直通披露,直通车运行平稳,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条件更加成熟。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保障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本所决定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适用范围,将部分公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审核类别。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所将14个一级公告类别中的共58个二级类别的事前审核公告调整为事后审核公告,涉及股东大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股东增减持股份、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与风险警示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将同步更新公告类别索引,上市公司使用时应当认真查询确认公告对应的审核类别。
  三、上市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直通车信息披露效率。
  四、上市公司在提交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非公开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409)、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612)、涉及吸收合并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717)、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公告(1910)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所填写业务申请表数据信息的准确与完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股东或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告(0308)时,应当确保召集人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1001)、澄清或说明公告(1002)以及其他股价异常公告(1003)时,应当全面核查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原因,正面回应市场传闻报道,充分解释市场质疑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七、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披露许可类重大重组预案摘要公告(1604)以及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1606)时,应当在公告中回应本所此前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核所提出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上市公司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过程中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咨询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
  九、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及本通知规定要求,滥用事后审核公告类别发布应当事前审核的公告,利用信息披露直通车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十、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事前审核公告类别调整为事后审核公告类别索引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事前审核公告类别调整为事后审核公告类别索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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