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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0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4-2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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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海关将在试验区内实施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制度,逐步明确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并优先开展企业认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试验区内企业优先开展企业认证
  试验区内的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应当对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所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认证要求的,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二)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海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将对试验区内的企业优先开展认证。
  实施认证的海关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情形但可以规范改进的,应当向企业制发《规范改进通知书》,提出具体规范改进的要求;规范改进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经认证可以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二、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逐步明确通过海关企业认证的认证企业(AEO)的优惠措施清单,包括:
  (一)一般认证企业适用如下优惠措施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优惠措施外,还适用下列优惠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企业可登录天津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企业信用管理”(网址:http://tianjin.customs.gov.cn)栏目,查询和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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