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注字[2015]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请求授权深圳市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深市质委〔2014〕83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请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制定方案和推行改革过程中,请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探索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依法制定禁止、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规则并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自行登陆查询比对系统,参照系统提示信息,确认其拟使用企业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创新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居间裁决名称争议。对于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机关根据裁决结果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探索通过立法途径赋予登记机关事后强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特别措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上述特别纠正措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改革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20/4/28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省 湘工商注字[200 2009/7/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 闽工商规[2016] 2016/8/9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 黑工商发[2016] 2016/7/13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 2017/6/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吉政办明电[201 2016/7/27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 青工商企[2017] 2017/8/14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9/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 津政办发[2017] 2017/7/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 苏工商审批[201 201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