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电[2014]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等三市车用汽柴油提前升级后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36号)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由每升1.12元和0.94元分别提高到1.40元和1.10元,影响我省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500元和240元。
  二、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2月12日24时起执行。
  六、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 苏价工[2013]13 2013/4/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61 2012/9/10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鄂价电[2015]11 2015/4/2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4] 2014/5/23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09] 2009/11/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暨开展2013 渝商委办发[201 2014/2/13
江苏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 苏商规[2022]3号 2022/12/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3] 2013/6/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4/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 沪国税流[2005] 200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