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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5-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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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规范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根据《航道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14日
  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依据《航道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对省内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其他航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进行专项改造或修理,以恢复或改善其技术状况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财政非税收入(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年度改造项目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内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其他航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的改造支出。具体包括航道船闸专项养护项目、船闸大修工程项目、水毁应急抢修项目、专用设备及船艇采购项目、航闸信息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其他航闸设施改造项目的支出。
  (一)航道船闸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恢复或者改善航道船闸技术状况,提高航道船闸维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船闸养护年度计划的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护岸、土方疏浚,航标的修建和改建,规模较大的航闸养护及航闸设施的检测、修复、清障,航闸养护设备、应急设备、航闸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非日常养护项目支出;
  (二)船闸大修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恢复、改善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而对船闸实施的专项工程支出;
  (三)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以及为排除影响航道通航和船闸运行突发情况而实施的修复、加固等工程支出;
  (四)专用设备及船艇采购项目支出,是指用于航道船闸日常管理所使用的船艇、交通车、执法车、执法服装和装备、应急抢修装备等专用设备的采购与更新等支出;
  (五)航闸信息化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省以下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为更新、改善、提高或拓展通航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功能,负责实施的有关信息化系统的新建、改造等工程以及周期性、系统性的全省航闸运行状况专项调查支出。
  (六)房屋建设维修改造项目支出,是指省以下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造等工程支出。
  (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航闸设施改造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项目法为主,不同项目支出要对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养护工程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等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支出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航闸专项改造工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和省航道改造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全省航闸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编审规定,对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全省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编制全省航闸改造年度方案,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贯彻省财政厅关于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核与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办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航闸改造年度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推进省与市县交通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条件成熟后,以省为主体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以市县为主体的项目,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将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现行省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实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所应当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本辖区航闸改造专项绩效自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监督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32号命令)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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