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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20
实施时间: 2015-5-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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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项目建设,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省节能减排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项目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部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以及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
  (二)符合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项目建设、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的要求;
  (三)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查;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项目库建立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且已完工的建设项目、示范项目、技术转化和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减排监管与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具体是:
  (一)列入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规模以上港口、客货运输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装备应用,能耗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生产工艺集成改造,及多式联运等先进的运输组织项目;
  (三)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部省节能减排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必需条件,且项目实施地在江苏境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明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等所确定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重点工程以及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发展需求,编制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共同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交通运输科技节能减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内容、范围、条件等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省级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经所属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交通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必要时开展实地勘察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财政资金已经补助过的项目、节能减排效果不理想或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和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或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需实行招投标的,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属于市县申报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非市县申报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奖补标准原则上是:
  (一)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建设项目、技术转化和装备推广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补额度,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补资金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减排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补。
  (三)对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照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补额度,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和建设费的10%。
  (四)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效果情况,适当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对节能减排工作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专项资金是否继续设立及安排额度。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期限内的实施项目的年度结存奖补资金,可在规定期限内结转使用。项目因故终止,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收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32号命令)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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