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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5]1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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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降低3.04分钱/千瓦时。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0.4075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全省居民、农业电价和趸售县电网丰、弃水期电价保持不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降低2.42分钱/千瓦时,调整后的省电网、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8。各趸售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过渡期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同步降低2.42分钱/千瓦时。全省单台容量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电价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三、取消趸售县电网部队用电单列价格,改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逐步取消全省化肥生产电价优惠,2016年4月20日起改按同类别非优待电价执行,具体过渡安排详见附件2-9。
  四、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规定,从在省电网环节征收调整为主要在全省终端售电环节征收。
  五、规范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七、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福建省销售电价表
  2.福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4.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5.漳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6.龙岩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7.三明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8.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9.福建省电网取消化肥生产电价优惠过渡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9.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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