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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请组织推荐第六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环资[2015]9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6
实施时间: 2015-4-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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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严格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和运营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推动“城市矿产”产业化发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各地区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所有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五批示范基地所在地区以及辖区内前两批示范基地没有实质进展的不得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需附批复文件)。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边界,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基本落实(需附产业园选址意见书或国土部门的相关用地证明文件)。
  4.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需附地方环保部门证明文件)。
  5.产业园内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有较强的经营实力,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对利用“互联网+”理念对回收模式进行改造创新的,在评审中予以适当加分。
  6.产业园内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异地升级改造的按原产业集聚区资源集聚量核算),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推荐材料
  1.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产业园要按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现有资源聚集基础、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指标,提出实现标志性目标指标的支撑项目和具体措施。
  3.产业园主要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相关资质以及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拟推荐的产业园要编制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专家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并将该产业园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承诺书。示范基地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承诺书》,保证完成建设目标,落实相关政策等。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建设(含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共同核定示范基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
  (五)实施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应督促示范基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建设,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进度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方案有调整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原则上实施方案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六)评估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对示范基地进行中期评估,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评估。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实施期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联合对示范基地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已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省(区、市)要统筹好示范基地间的关系,区分特色、合理布局,避免示范基地间争抢资源、无序竞争。
  (二)严格筛选。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述推荐条件对拟推荐的产业园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价,重点考察产业园回收体系建设及与现有回收体系的衔接、资源聚集和加工利用能力、高值化利用技术水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科学论证。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重点结合本地区“城市矿产”资源量和分布特点,对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志性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重点支撑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5年5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实施方案电子版发送至xhjjc@ndrc.gov.cn)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吕峥
  电话:010-68505549 传真:010-68505594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韩峰
  电话:010-68552879(兼传真)
  附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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