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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4]1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30
实施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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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规范公办高等学校收费,保障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依据学科分类、学校层次,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文、理、工、农林、医学、艺术、体育、公安八个专业类别的本、专科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给予高等学校一定范围内的定价自主权。允许高等学校开设的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学费标准(每学校每学科不超过4个专业),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各公办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监管及学生奖助政策。建立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建立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评价机制,促使收入与成本平衡;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
  四、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政策。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对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4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各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35号、苏财综〔2000〕85号、苏价费〔200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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