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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明确药品加价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医[2014]3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9
实施时间: 2014-9-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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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当前我省对县级以上和县级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药品加价率政策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县级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政策差异大,为维护政策的一致性,现就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主体是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二、药品加价率政策适用范围为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不含政府定价的第二类疫苗),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
  已列入《江苏省廉价药目录》(第一批)(苏价医[2012]375号)但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发改价格[2014]856号)、《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苏价医[2014]219号)的廉价药品加价率(额),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廉价药品统一销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3]13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除廉价药品外的其余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加价后的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指导价。
  本局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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