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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4]3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18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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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中石化金陵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4〕89号)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我省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技术要求的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省现行国Ⅲ标准车用柴油(标准品)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370元,即每升提高0.31635元。具体价格以江苏省物价局官方网站(http://www.jswjj.gov.cn)“成品油公告”专栏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14年10月1日零时起,我省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三、相关要求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置换、调运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加价标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通知到本地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点),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要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油品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江苏省物价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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