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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14]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13
实施时间: 2014-10-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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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请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函》(苏人社函 〔2014〕330号)收悉。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对全省人社系统技工学校学生在中级工学习阶段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免收学费。对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学生,参照普通专科基本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5300元收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上述收费调整后,学校对高级技工班、技师班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实习材料费。
  二、住宿费标准。对属于一般住宿条件的,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对符合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条件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应从学杂费中提取10-15%,用于资助城镇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子女等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各有关学校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收费等内容,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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