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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2014]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5-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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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在原《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36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旅游景区。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公共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公益性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收费等垄断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已形成 有效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依托国家文化公共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和交通工具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的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上调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前,须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分别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公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实行分类定价。重要的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的原则核定门票价格。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制定或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重要交通工具价格应当履行成本公开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景区成本监审情况、听证会情况以及最终定价情况。
  制定或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工具等重要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 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旅游者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不得加价。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按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旅游者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第十三条 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实行以下价格优惠政策:
  (一)景区对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景区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二)景区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景区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优惠办法、幅度应对外公布。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四)法律法规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地及景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各景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景区免费开放日制度。
  第十五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调整门票价格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团体购票优惠幅度,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七条 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选择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区作为年度监测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在法定假日期间提高门票价格。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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