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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4]4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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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1号令)、《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结合试点城市扬尘排污费征收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2015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扩大至全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实际,向所属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
  二、调整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我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建设方管理水平、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等因素,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区扬尘排污收费标准。
  三、改变扬尘排污费征收方式。各地要将控制扬尘污染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扬尘排污费征收方式,明确扬尘排污费征收责任部门和缴费方。各地价格、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排污费征收相关工作。
  四、强化扬尘排污费使用监管。进一步明确扬尘排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来源。
  五、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协同建设、城管、交通、市政、房管、水利等相关部门做好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政府投资的工程,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地扬尘排污费项目支出,明确要求水利、交通、绿化、土石方、市政等工程的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缴纳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优化扬尘排污费政策绩效考核。各地扬尘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纳入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并实施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治理目标任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取得实际效果。省有关部门将加强扬尘排污收费政策指导,必要时将联合督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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