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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4]4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29
实施时间: 2014-1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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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价格杠杆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关于推进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行动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生态〔2013〕2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及标准分别按照苏价费〔2008〕19号、苏价费〔2011〕162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的行业范围。
  二、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污染物种类。2015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并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在省定政策出台前,合理制定本地区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三、健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排污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本地区排污权交易相关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取得的价格。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与管理平台,培育跨行政区域、便捷排污交易、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
  四、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资金管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污染防治、监管能力以及排污权有偿使、交易、储备方面的作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五、加大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宣传。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而与此不同的是,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各地要准确把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等政策内涵,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政策,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政策指导,必要时将联合督查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进展情况。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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