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4]4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4-1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3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根据《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价综〔2014〕314号)要求,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定价形式。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及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技工学校要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通过招生简章和收费公示栏等形式提前公布本校制定的收费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招生、教学、收费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办学和收费管理中的问题,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原在校学生仍按原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 京发改[2013]20 2013/9/26
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 晋价检字[2012] 2012/9/27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省属学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 鄂价检[2013]11 2013/11/13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 青价检[2012]16 2012/10/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 浙财综[2011]12 2012/1/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 哈价发[2013]36 2013/10/25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 2013/9/3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 沪教委监[2007] 2007/8/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 内财非税函[201 2012/4/19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 闽价检[2011]36 20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