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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5]6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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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并轨后我省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2.86元/立方米,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市、县制定。
  二、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本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但2015年4月1日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并轨后我省门站价格2.86元/立方米执行。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调整计划表,确保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后,各地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应从紧核定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确保车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有序进行。
  五、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并轨方案和省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并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整方案。各省辖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本地区(含所辖县区)价格调整方案在2015年5月30日前同步出台实施,并由省辖市价格部门负责将本地区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汇总后统一报我局备案。
  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沟通,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特别是居民和车用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3月2日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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