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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资文[2012]6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河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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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董事会试点企业:
  现将《河南省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规范的评价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的工作,并形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 (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董事会、董事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
  (三)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
  (四)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 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科学决策和效果体现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评价实行年度评价,通常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采取董事评价、党委班子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价董事会的程序:
  (一)企业评价:根据 《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职工代表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附表3)经本人密封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收回。
  (二)出资人评价:由省政府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处室职责,结合《董事会评价要点》,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经本处室签章确认后,送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三)监事会评价:省政府省管企业监事会出具评价意见。
  (四)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根据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征求省政府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政府派驻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
  (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省政府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董事评价
  第十条 评价董事的重点是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价董事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董事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职工代表评价与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任期为1年的,只进行任期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董事评价要点》(附表2),董事进行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职工代表分别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时,须填写《董事评价意见表》(附表4),经本人密封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收回。
  (二)听取省政府国资委纪委、省政府派驻省管企业监事会意见后,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综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
  (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省政府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董事任期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l个月向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交个人任期工作报告。
  (二)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织考察组,对董事任期工作进行考察。
  董事任期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资料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评价意见,听取省政府国资委纪委、省政府派驻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任期评价意见。
  (四)董事任期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四条 董事评价意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给予表彰;对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职工董事,由企业制订评价办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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