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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1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3-5
实施时间: 2015-3-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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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强贷款资金管理,保障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5日
  附件
  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湖南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平整、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贷款原则
  (一)统筹安排与动态调整并行。统筹考虑各市(州)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以及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程度,对各市(州)贷款额度进行安排。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及贷款核准进度、贷款管理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三)按期偿还。省级借款主体负责统筹还款,贷款市(州)负责筹措还款资金。贷款市(州)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如省级借款主体及贷款市(州)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四)封闭运行。对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借款人、用款人、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等主体,均应在省开行或省开行指定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实现贷款资金的全封闭管理。
  第六条 贷款内容
  (一)借款主体
  省政府指定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棚改公司)作为全省统筹贷款的省级借款主体,承担全省统筹贷款的融资、日常管理等责任。市(州)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还款责任,指定其辖区内一家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州)借款主体,其条件应符合银行与监管部门要求。省开行与省、市(州)借款主体签订三方借款合同。
  (二)贷款利率及期限
  贷款利率及期限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率及期限执行。目前贷款年利率执行4.995%、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三)资本金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州)政府筹集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过桥贷款及其他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担保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采用省棚改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质押。
  第三章 项目核准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各市(州)根据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的成熟程度分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贷款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2、办理完成“四项审批”手续(含可研、环评、用地及规划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
  3、市(州)借款主体出具借款申请书;
  4、市(州)财政出具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如不按时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核准
  (一)市(州)借款主体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棚改公司,省棚改公司初步审核通过后,分批汇总编制借款申请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湖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出具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意见;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综合财力和政府债务情况审核项目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省棚改公司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总借款申请书连同相关项目申请材料报省开行,提出借款申请;
  (五)省开行对省棚改公司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国家开发银行权限规定进行核准。
  第九条 合同签订
  项目核准通过后,省开行与省棚改公司、市(州)借款主体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市(州)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借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省开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贷款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湖南省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账户开设及管理
  (一)省棚改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还款资金账户和偿债准备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归集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本金;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划拨;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市(州)的还款资金;偿债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市(州)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偿债准备金。
  (二)市(州)借款主体在省开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承接省棚改公司划转的贷款资金;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对省棚改公司的净资产补足机制
  市(州)政府和市(州)借款主体应建立对省棚改公司的净资产补足机制,以保证省棚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80%。
  第十二条 资本金监管
  项目资本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至少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于市(州)自身投入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市(州)借款主体的资本金账户;对于市(州)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支付凭证等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市(州)借款主体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棚改公司申请发放贷款,省棚改公司汇总后报省开行,省开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市(州)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等确定发放额度,将贷款发放至省棚改公司贷款资金账户。
  (二)省棚改公司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市(州)借款主体贷款资金账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市(州)承担。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州)借款主体按照市(州)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向省开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工程进度资料、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等),省开行按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完成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本息偿还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按季结息,每年两次还本。省开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回收日前30天,向省棚改公司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及各项目还款明细。省棚改公司应在收到还本付息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借款主体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省棚改公司应会同省开行对各市(州)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归集全省还款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州)借款主体应在本息回收日前7个工作日,将项目还款资金划入省棚改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省开行于本息回收日从省棚改公司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七条 市(州)政府应设立偿债准备金,作为还款的风险保障。
  第十八条 如市(州)借款主体在本息回收日前5个工作日,仍未足额将还款资金缴至省棚改公司还款资金账户,省棚改公司应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还款资金缺口。如使用风险准备金仍不能足额垫付还款资金缺口,省棚改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依据市(州)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函,通过财政结算对市(州)实施扣款。各市(州)借款主体原则上应在本息回收日后的30天内,将垫付资金归还至省棚改公司账户。
  第十九条 根据市(州)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州)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州)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省开行、省棚改公司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贷款资金,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交由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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