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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字[2015]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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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厅
  近年来,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我省的专项整治行动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局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市、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2013、2014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特别是县级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扶贫、畜牧、农机等部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
  (二)整治检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
  成立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各市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组织机构)及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市级组织机构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农业或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市要将市级组织机构的成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保障、动员部署、工作机制和措施等)、联系人上报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4月)。
  各市政府、省直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各级政府有关涉农部门,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自查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在摸清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加大对县级及以下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问题多发、易发、频发的地方,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的资金,聚焦贪污、骗取、受贿、挪用等民愤极大、影响恶劣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省里将建立重大问题追责制度,对地方自查不到位,而在省级重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市的负责同志要作出解释,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各市、省直各部门要在4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重点检查(5月)。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省级重点检查方案将另行制定。5月31日前,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重点检查结果反馈有关市,并将省级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6-7月)。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在全国选择部分县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对象将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抽查结果于7月15日前反馈省政府。7月20日前,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情况,将抽查结果反馈各市。
  (五)整改完善(8月15日前)。
  各市根据抽查反馈情况,抓紧组织整改完善。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完善要突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市要在8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9月15日前)。
  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9月1日前报省政府,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组织机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市级组织机构成员单位要组成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片督导。
  (二)夯实基础,强化保障。各市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县、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纪律,务求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要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省级协调小组在督导和重点抽查等过程中,发现各市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宣传,做好交流。各市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报送两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山东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协调
  小组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
  一、省级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向部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
  (二)督导。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形成分市督导工作报告报省级协调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济南市、枣庄市
  省发展改革委:淄博市、莱芜市
  省农业厅(省扶贫办):临沂市、日照市、菏泽市
  省民政厅:烟台市
  省国土资源厅:潍坊市
  省交通运输厅:济宁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泰安市
  省水利厅:德州市
  省海洋与渔业厅:滨州市
  省林业厅:聊城市
  省畜牧兽医局:威海市
  省农机局:东营市
  (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省级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省级协调小组统一部署,提供作为检查依据的制度汇编基础资料,组织重点检查资金的政策培训等。
  (四)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牵头起草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总结、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总结,联合省级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报省政府和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润田 (副省长)
  副组长:张积军 (省政府应急办主任)
  于国安 (省财政厅厅长)
  王金宝 (省农业厅厅长、省扶贫办主任)
  赵 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姜 凝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建东 (省民政厅副厅长)
  宇向东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耿庆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范正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赵 青 (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王登启 (省农业厅副厅长)
  辛福智 (省林业厅副厅长)
  王伟杰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高强生 (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侯英忠 (省农机局副巡视员)
  邵国君 (省扶贫办副主任)
  四、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姜 凝 (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袁绍明 (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
  李玉斌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局长)
  李学春 (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
  魏光明 (省财政厅农发办综合处处长)
  隋宝文 (省财政厅基层财政管理处处长)
  李恩川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宋永泉 (省农业厅财务处处长)
  靳为公 (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副处长)
  成 员:任振爱 (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刘国防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副处长)
  杨建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赵 霞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调研员)
  赵振林 (省水利厅财务处处长)
  戚永刚 (省农业厅财务处副处长)
  李成金 (省林业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段建文 (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孙 涛 (省畜牧兽医局规划财务处调研员)
  王佃学 (省农机局计财处处长)
  尹衍成 (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主任科员)
  孔 进 (省财政厅办公室副调研员)
  袁笑梅 (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车爱武 (省财政厅法规处副处长)
  单 哲 (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李玉林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
  王旭东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王昱东 (省财政厅农业处调研员)
  杨士祥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正处级干部)
  单卫国 (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
  李海英 (省财政厅金融与国际合作处调研员)
  宋庆鑫 (省财政厅基层财政管理处副处长)
  朱恩波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副调研员)
  刘治春 (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该协调小组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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