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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自主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5]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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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高校自主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15〕6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保证我省高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推进,同意我省高校在开展自主招生考试时收取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参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120元。收取的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试卷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组织面试等费用。该标准为最终标准,高校不得在该费用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校向考生收取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收入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高校收费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批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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