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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5]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27
实施时间: 2015-3-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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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仲裁机构,对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省内各仲裁机构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等行业更多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将《仲裁法》列入普法计划,利用媒体公益普法平台和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清理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组织清理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等文件要求,修订、规范合同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对需要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修订的,应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和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按规定报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发现格式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可供选择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保障合同双方申请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
  三、健全仲裁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组成和换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换届,重新选聘组成人员,修正、完善章程和仲裁规则,并及时将变更事项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加强专业仲裁分支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电子商务仲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仲裁、金融仲裁、海事海商仲裁和房地产仲裁等专业仲裁机制。仲裁机构应坚持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突出仲裁公益属性,规范仲裁收费行为;制订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标准化版本,推进仲裁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切实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仲裁民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仲裁在交通事故、消费争议、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纠纷化解功能。
  四、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机构应依照《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仲裁员选聘关,探索仲裁员公开遴选制度,吸收各行各业中符合法定条件、公道正派的优秀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职业分布多元、区域覆盖广泛、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仲裁员队伍。制订、完善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强化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首席仲裁员专家库建设,完善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执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仲裁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仲裁案件质量和仲裁服务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
  五、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全省仲裁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省外仲裁机构在我省设立仲裁分会等分支机构,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仲裁工作纳入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设区市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充实仲裁机构力量,加强仲裁机构办公场所、庭审场所建设和办案用车等后勤保障,确保仲裁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组织所在地仲裁机构,研究制订仲裁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向本级政府和省法制办报告年度仲裁工作情况;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督促落实有关推进仲裁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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