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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5]7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3-18
实施时间: 2015-3-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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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我市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全面提升资格认证工作水平,确保我市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就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时间
  2015年度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将于今年4月开始,10月底全部结束。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认证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5月15日。
  二、认证人员范围
  2015年度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人员范围包括:2015年3月底前在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认证模式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2015年度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模式仍沿用2014年度认证方式,即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98号)文件有关要求,采取以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认证为主、社保经办机构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
  (二)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2015年度对信息完善的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98号)文件要求,由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认证,其他信息不全及"双外"人员(即户籍和居住都在外市)仍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并完善信息。
  (三)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2015年度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工作仍按照2014年度认证模式开展,继续由单位结合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核对认证名单和数据进行认证,并将认证汇总相关材料报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依照《关于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189号)有关要求进行。
  (四)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根据《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字〔2010〕176号)规定的认证模式开展。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参保关系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认证手续。
  (五)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1、2015年我市对异地居住的企业各类领取社保待遇人员采取利用人社部异地退管平台开展网上协助认证和发函认证相结合的模式,3月底前由市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处统一提取我市相关异地人员名单上传人社部异地退管平台开展认证,其余无法上传人员中市内三区"双外"人员(即户籍和居住都在外市)由市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处统一发函认证,其他区市人员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函认证;对户籍在本市但长期居住在外市的人员,由户籍所属的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证。
  2、异地居住(包括本市跨统筹区域居住)的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可由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认证。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寄回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四、认证停发及恢复补发
  (一)认证停发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认证的,其社保待遇将于2015年11月起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认证期间内未办理认证手续,或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2015年6月起暂停发放。
  (二)恢复补证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本年度认证停发其社保待遇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就近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证。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并已停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补办,补证通过后予以恢复补发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圆满完成2015年度工作目标。做好认证工作是防止社保待遇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按照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把认证质量关,对出现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进行追责。市局将建立认证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确保2015年度认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完善信息,进一步夯实认证工作基础。准确完整的信息是确保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各区市在进行2015年度认证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完善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没有漏项和缺项,市局将对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只认证不及时更新认证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本区市的民政、公安、医保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失去资格人员及时停发,杜绝社保基金流失。
  (三)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无障碍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目前我市领取社保待遇的认证群体及数量不断增加扩大,无论领取何种社保待遇人员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街区认证工作机构进行认证时,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相互推诿,必须认真接待,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记录下来,留下联系方式,逐级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待处理后予以告知。其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认证人员,必须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引发投诉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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