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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调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5]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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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 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市柴油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下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由现行的 0.015 元/人·千米下调为 0 元/人·千米。
  二、为及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根据鲁价格发〔2011〕85 号文件中 “以我省 O 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 4.94 元为基准, 油价提高或降低累计每达到 0.50 元/升时,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上调或下调一次, 调整标准为油价每调整 0.50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调整 0.005 元/人·千米。”的规定,制定了与各联动启动点相应的上限票价(详见附表)。
  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根据 0 号柴油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实际执行票价。当达到联动启动点时,必须在 5 日内对超过联动上限票价的执行票价进行调整和公示,并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售票大厅显著位置和营运车辆上明确标示发车班次、客车级型、行驶里程、执行票价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联动上限票价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借机乱收费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市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得到严格执行,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自 2015 年 2 月 2 日起执行,济价格字〔2013〕13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省交运)
  2.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济南长运)
  3.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新国线)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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