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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消[2015]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2-26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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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工商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是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规章,是依法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健全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商品和区域,组织开展好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依法依规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检验工作,明确检验任务和质量要求。要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二、强化工作措施
  1.加强抽检工作力度。要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各地行政执法中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结合当地商品质量实际状况,统筹规划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
  2.加强监管执法力度。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对辖区内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要依法处罚。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品种,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联动执法协作,组织协调商品质量安全大要案件的办理工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省局也将进一步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并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3.加强抽检信息运用力度。要按照《消法》和《抽检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依法开展消费提示。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切实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在抽检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要及时汇总分析,报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提供参考。
  三、强化工作保障
  要重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得到有力开展。
  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应统一使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并按季度(于当季第三个月25日前)向省局消保处报送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情况。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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