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5]6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截至2015年3月16日,全省累计有220806户企业(年报率63.40%)、250916户个体工商户(年报率26.68%)通过公示平台申报并公示了2013年度年报;有15441户企业(年报率3.54%)、95401户个体工商户(年报率8.02%)、100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4.07%)通过公示平台申报并公示了2014年度年报。
  从整体数据分析,由于主客观原因企业和个体户申报公示率普遍较低,这势必对后期3个月的年报公示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体户年度报告申报公示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任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现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意见》,下阶段各地市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市要根据各自辖区未年报户数和剩余时间细化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进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辖区登记户数多的局、所要相应实行延时服务,对完成任务的局、所要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局、所要点名督促。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年初省局针对去年12月底检查调研组从各地市收集反馈的软件问题,对内网操作系统、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改进更新。各地市要继续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技能测试,使全系统干部熟练掌握软件新功能;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窗口拥堵。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出现的问题,能解决的要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要收集汇总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2.继续加强服务指导。各地市要继续采取行政指导、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宣传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相关事宜,深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布密集的辖区进行集中定点服务,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正确完成相关年报公示操作。各地市要充分利用营业执照换照工作,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两项工作结合的最佳方案,争取让企业少走弯路,引导企业特别是个体户积极主动自行年报公示,积极推动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3.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市要继续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县(市、区)工商局,特别要深入基层工商所,加强对年报业务指导和效能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每周定期通报各辖区工商局、所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将各辖区工商局、所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近期省局将派出督察组督促检查各地市企业、个体户年报公示工作。
  4.继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要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强化“一条例五规章”和《福建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意见》的宣传,让企业知晓年报公示的时间、内容、范围和申报操作方式方法,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责任。对未申报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户实行逐户告知,引导他们积极主动自行年报公示,切实提高年度报告申报率
  5.继续强化数据质量。各地市对发现的现有企业信息错误、遗漏、不规范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进行修正,确保相关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对企业反映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对修改,并将结果反馈企业。由于退出机制不完善,未及时清理“休眠户”,历年累积的名存实亡未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大,这也是年报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各地市要指定专人对2012年度以前未年检未经营又未吊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注册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厅帮助市场主 2022/4/1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苏政办发[2022] 2022/10/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一业一证一码”改 皖政办秘[2022] 2022/1/22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 2022/11/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吉政发[2021]25 2021/11/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 豫政[2015]57号 2015/8/1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苏政发[2015]11 2015/9/29
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 2021/12/27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 2022/4/19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 20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