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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消[2015]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4-9
实施时间: 2015-4-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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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以推进维权网络建设促进制度落实。将大力推进12315“五进”建设作为完善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平台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积极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便捷快速化解消费纠纷通道,有效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促进经营者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示范带动效应。加强对现有“12315消费维权站”动态管理和检查指导,促进其更好发挥作用。继续推行“企业直通车”制度,对投诉量大、诉求解决机制完善的企业作为“直通车”企业,提高投诉处理效能。
  二、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行政指导。《意见》明确了经营者首问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赔偿先付制度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加大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与“12315消费维权站”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处理消费纠纷的能力。对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经营者,可指导其进一步规范赔偿先付的流程、方式和程序;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经营者,加强行政指导,鼓励、引导、帮助其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三、加大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力度。要针对消费环节的特点和难点,进一步梳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表现方式和实质内容。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诉转案”机制,充分运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及相关法定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配合协作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消委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明确和强化消费环节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推动经营者自律。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配合协作,以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为切入口,多措并举,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

相关附件:
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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