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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广西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农办[2015]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4-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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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扶持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市、开发县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产业固定资产构建及农产品加工流通收购的银行贷款,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三、主要政策
  ——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低于50万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20万元。
  ——贷款时间范围:在2015年度已签订贷款合同或拟在2015年度申请的贷款。
  ——贴息的时间范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贷款贴息要求固定资产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每个开发县(市、区)原则上只选择两类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的对象。
  ——与农发行、农业银行备案的项目,参照原有关备案项目政策要求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4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原则上要求企业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区域内,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区域内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2.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新型经营主体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相关经营主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
  --运营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位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区域内。
  3.贷款贴息要求。
  --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不予受理的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已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或财政补助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
  --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等申报材料的。
  五、贷款贴息项目的选定及贴息资金结算
  (一)贷款贴息项目选定。
  1.各市级、县级农发机构要确定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各县级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选择两类产业作为扶持的对象,并据此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材料。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在本次各市、县农发机构确定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确定贴息贷款项目,直接向市级或同级农发机构推荐。
  2.自治区农发办将根据各市、县选择申报的项目情况,及各有关金融机构推荐的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采取择优立项的原则,将审核通过择优立项的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二)贴息资金的结算。
  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自治区农发办。
  自治区农发办将在2016年5月底前,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贷款是否用于已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二是贷款时间、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四是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据此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于20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2.各市农发办应2015年5月30日前将本市范围内贷款贴息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农发办审核,申报材料包括市、县级上报文,审核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及附表(详见附件)。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已签订贷款合同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县级农发办公章,其中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需加盖相应放贷银行的公章。
  2.2015年度拟申请贷款的需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贷款用途及简要项目计划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县级农发办公章。
  (二)其他要求。
  1.各市、开发县农发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各市、开发县农发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合作,可通过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将确定的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清单提供给有关金融机构,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3.市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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