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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4]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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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人社字〔2014〕9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费;因条件限制,需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申请人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另行交纳费用。
  二、被鉴定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6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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