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4]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人社字〔2014〕9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费;因条件限制,需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申请人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另行交纳费用。
  二、被鉴定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6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费 哈价发[2013]5号 2013/2/1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 闽价费[2014]12 2014/5/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发[2014]6号 2014/1/2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闽价费[2013]27 2013/6/2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 2013/8/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黑价联[2013]47 2013/6/1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 鲁财综[2008]75 2008/11/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 闽价费[2009]55 2009/2/2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 鲁价费函[2013]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