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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5]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5-3-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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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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