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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09]16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17
实施时间: 2009-8-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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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推行阶梯式水价。城镇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应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请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05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各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规定,计划和定额用水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计划和定额用水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
  三、简化水价分类。各市今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综合考虑本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各市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目前污水处理费还没有调整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规定标准的,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和执行到位。
  六、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市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机制。
  各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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