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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5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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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物价局、水利局: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所列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管理。制定和调整《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申报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由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申报供水价格,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核定供水价格的正式报告、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近三年的供水量和供水成本核算情况及水质监测等有关资料。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项工程逐个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自然环境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四、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一般应以斗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核定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推行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制度,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五、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级申报和越权制定价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市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管理价格的水利工程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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