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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15]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8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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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水利厅、省残联,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宣传,使其为社会广泛知晓,切实将国家对小微企业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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