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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2015年内部培训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15]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4-7
实施时间: 2015-4-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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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67号)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会协[2007]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度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支持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能够按要求及时报备相关资料,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的进行信息录入;
  2.不少于5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以2015年年检人数为准);
  3.2014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和惩戒;
  5.承担内部培训授课任务的师资应具有较高的授课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6.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务所应于4月28日前向我会培训部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报告,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经我会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申请报告基本内容
  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201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人数;
  2.2014年业务收入;
  3.2015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班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师资等内容;
  4.培训负责人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管理系统” 操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尕林  李彦青
  联系电话:88221085  8822112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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