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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失效时间: 202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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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日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地方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加强监管,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章 验收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或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
  (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若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须提供项目调整变更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y1]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nInfoParticular.jsp?id=55128> (表);
  (四)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项目按照计划下达及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内容规模及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立卷建档。
  第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检查和考核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具体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及软件购置等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8号)的规定。
  (三)项目财务审计情况。
  (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
  第七条 验收时间。项目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延期验收原因。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验收条件具备后,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一)
  (二)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二)
  (三)其他有关要件: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表)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y2]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nInfoParticular.jsp?id=55128> 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y3]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nInfoParticular.jsp?id=55128> ;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5.其他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第九条 区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验收专家委员会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资金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在备案、核准等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区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变更申请,并配合做好因项目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引导资金收回等相关事宜。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项目的重大变化包括: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资格,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拨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一)无合理原因,项目完成或达到验收期限后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
  (二)无合理原因,未完成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的。
  (三)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五)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做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提供虚假验收信息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收回程序:
  (一)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提出退回专项资金申请。
  (二)区县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的请示。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同意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四)区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予以回收,并退还市级财政。
  (五)如项目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提出撤销项目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区县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确保国有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的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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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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