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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5]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11
实施时间: 2015-3-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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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支持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新建、扩建铁路项目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抢抓机遇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铁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国家铁路网结构、改善我省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推动“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深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国家安排我省境内开工建设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武汉至西安客运专线汉十段、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郑州至万州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等一批铁路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抢抓国家加快推进中西部铁路发展的重大机遇,将加快铁路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我省境内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认真落实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征地拆迁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支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铁路办)负责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省铁路办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单位分别与省国土资源厅及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铁路建设单位和沿线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勘测定界、实物清点、补偿兑付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包任务、包进度、包费用”方式做好征地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1.征地补偿。铁路项目永久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按政策规定办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勘测定界费、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咨询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等政策性或服务性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工程建设形成的边(夹)角地等无法耕种或利用的土地,面积由路地双方共同核定并从严控制,以只补不征方式按永久性用地标准予以补偿;改移道路(渠、涵)用地及居民、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用地纳入铁路工程用地报批。居民安置宅基地、企事业单位还建用地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的规划统一调剂,尽量不占用耕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2.房屋征收与补偿。沿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评估确定。沿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单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沿线地方政府提出包干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包干总量之内,由沿线地方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分类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抓好实施。
  (二)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租用手续,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算,由施工单位补偿给土地权属单位。临时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程建设完工后,铁路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工作。
  (三)占用征收林地管理。铁路建设需占用征收林地的,由铁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收取。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利设施恢复及水土保持。铁路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信线路、水文测报等水利工程设施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规定作价补偿。水土流失防治由铁路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竣工后依法办理验收。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需拦河、跨河、穿越蓄滞洪区的,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省确定的标准收取。
  (五)道路交叉及管线迁移。铁路施工需跨越或下穿公路,应满足公路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审批,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公铁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和《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97号),解决临时占道、设施补偿等问题。公路上跨铁路的桥梁由铁路、公路部门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桥梁移交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普通国省道桥梁移交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农村公路桥梁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桥梁移交后,铁路部门要支持桥梁管理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及时免费办理桥梁维修改建的相关手续。铁路施工需迁改电力、通信、广电、石油(天然气)等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通过友好协商,按照迁改工程成本收取费用并负责及时迁改到位。
  (六)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对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要足额补偿给产权人。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进度提前拨付补偿资金,沿线各级征地拆迁责任主体要按照“专户存储、单独建账、直达到户”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省审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加强跟踪审计和稽察。
  三、加大支持铁路建设的协调服务力度
  省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支持铁路建设的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阻扰铁路工程施工。
  省铁路办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妥善解决铁路建设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破坏、干扰、阻挠铁路建设及偷盗施工物资器材等违法行为,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直购的民爆物品,要落实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全过程监管。
  人社、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铁路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各铁路项目的出资方案,及时筹集省级资本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国土部门要做好铁路项目征地实施工作,组织勘测定界、先行用地和土地报批、登记发证等工作。
  环保部门依法指导、督促铁路建设及施工单位按照批复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协助办理选址意见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审批。
  交通部门要保障施工建设运输畅通,协调解决好铁路与公路交叉互通技术方案及施工占道等问题。
  水利部门要支持做好水土保持监测服务,督促铁路建设单位做好水利设施恢复和验收等工作。
  林业部门要积极为铁路建设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报批事宜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税部门负责省内合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缴入省级国库。
  地税部门负责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三项税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省地税局直属管理局集中征收管理,统一缴入省级国库。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重大伤亡。
  文物部门要依法做好铁路建设中的文物调查、发掘和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照低价优惠原则收取。
  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作为省方出资人代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负责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拨付到位。
  电力、通信、广电、石油(天然气)、市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施工,做好管线迁改工作,电力部门要确保工程施工用电的需要。
  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施工中损坏的道路、水系,要依法依规及时按原标准恢复或给予赔偿。要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强化依法建设、文明施工理念,树立安全质量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人员重大伤亡。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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