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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商字[2013]2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7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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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
  (一)对省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按照存量气和增量气分别定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最高上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及分类详见附表。
  (三)省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为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
  二、车用天然气价格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本市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及时出台出租车等行业运价调整或补贴等具体配套措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其它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城市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此次不调整。其它下游天然气管输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销售价格另文下发。
  四、气量认定
  天然气供需双方的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省、市物价局备案,作为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参考和依据。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省物价局复核裁定。
  五、相关要求
  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省内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执行日期
  本文件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山西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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